為進一步落實責任,全面推進我縣棚戶區改造工作,確保如期完成目標任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推進我縣棚戶區改造工作中涉及的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各部門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村委(社區居委),駐安化各單位及有關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責任分為決策部署責任、組織實施責任、任務完成責任。承擔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的鄉鎮和單位及承擔棚戶區改造配合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其黨政主要領導是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對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責任追究形式為: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誡勉談話、采取組織措施、紀律處分等。采取組織措施包括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三條 對下列具體情形責任追究如下:
(一)實施單位組織領導工作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及時、職責不明確、貽誤工作的,或其工作進度明顯滯后、未完成分配任務的,視情節給予責任單位或其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二)相關職能部門未主動為棚改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工作人員或在工作中推、拖、卡、拿,影響棚戶區改造進度,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或組織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對督辦問題整改不力的,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對責任單位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四)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安排的工作任務不落實的,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造成重大影響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給予紀律處分;
(五)對同一問題督辦多次沒有整改的,視情節分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或有關工作人員采取組織措施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條 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在棚戶區改造工作中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組織措施或紀律處分:
(一)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其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采取提供虛假證明、證照等手段,騙取補償資金,損害國家利益的;
(三)散布謠言或不實信息,妨礙房屋征收,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參與或組織群眾非法上訪、聚眾鬧事、威脅、恐嚇工作人員,干擾、妨礙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在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內突擊搭建違法建筑的;
(六)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吃拿卡要,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截留、擠占、挪用或揮霍浪費棚改資金的;
(八)擅自改變征收政策和調整補償標準,影響政策平衡和整體拆遷的;
(九)其他違反房屋征收工作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對棚戶區改造工作推動遲緩、配合不力,或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的,由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落實;
(二)需給予相關責任人員誡勉談話的,由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進行誡勉談話;需采取組織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由縣委組織部或縣紀委(縣監察局)負責處理;
(三)觸犯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由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共安化縣委辦公室 2017年5月6日印發
編輯: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