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違反換屆工作紀律責任追究辦法》規定:
(1)對拉幫結派的,一律給予紀律處分;
(2)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者取消候選人資格,并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賄選的依法處理;
(3)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予停職,并依紀依法處理;
(4)對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5)對造假騙官的,一律對相關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6)對說情打招呼的,一律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責任;
(7)對突擊提拔調整干部、超職數配備干部和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無效,并視情節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
(8)對跑風漏氣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9)對干擾換屆的,一律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0)對已當選的代表、委員和領導班子換屆提名人選違反“九個嚴禁”的,一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取消其代表、委員資格和免去其當選的職務,對其他人員嚴肅處理;
(11)對在換屆中,領導干部因履責不力,導致本地區換屆風氣不正、換屆紀律松弛、換屆選舉出現非組織活動等問題的,一律嚴肅追究其責任;
(12)對在換屆中,職能部門因不認真、不正確履行換屆風氣監督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律嚴肅追究相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13)對在換屆中,代表團、臨時黨支部、界別組因違反換屆工作紀律規定,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職責,出現影響會風會紀、干擾或破壞換屆選舉行為的,一律嚴肅追究相關代表團、臨時黨支部、界別組主要負責人責任;
(14)對在換屆中,換屆工作人員瀆職、失職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15)對在大會選舉期間,參會人員違反會風會紀有關規定,或不如實報告會風會紀情況的,一律嚴肅追究參會人員責任。
編輯: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