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大福鎮區有一個更清潔、安全的空氣環境,大力倡導文明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民意調查95.6%的居民同意鎮區全面禁放煙花爆竹、96.2%的居民反對拱門跨公路懸掛的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大福鎮人民政府委托城鎮環衛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實施時間2015年7月16日開始。
第三條 村(居委)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為責任主體,應當廣泛深入開展入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禁放范圍:和平社區、永久社區、沂濱社區、大福坪村、北興村(原百花園村區域)、鎮區下至農電加油站上至龍濱加油站等地段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第五條 重大節日和重大慶祝活動需要燃放禮花,由大福鎮人民政府決定并發出通告,在指定時間、地點燃放。
第六條 在禁放區,違反本規定之一的,由城環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村居委執行給予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個人在賓館、酒店等場所舉辦喜慶等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賓館、酒店等單位有責任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不勸阻舉報的,除對燃放單位、個人處罰外,對有關的賓館、酒店等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條款處罰;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應處的罰款或者應當賠償的經濟損失,行為人未滿18周歲,沒有經濟收入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
第九條 本規定由城環辦負責解釋。
大福鎮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來源:大福鎮
編輯: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