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實現養老保險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1〕2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我縣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原則。一是從城鎮居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擔,權利和義務對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城鎮居民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七條 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應按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八條 政府補貼。政府補貼分為繳費補貼、養老金補貼兩部分。
政府對所有參保繳費人員按每人每年30元進行繳費補貼。對補繳年限,財政不給予繳費補貼;對城鎮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特困重度殘疾人,縣財政為其代繳每年100元的養老保險費;對其它繳費困難群體,縣財政按最低繳費檔次給予部分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縣民政局、縣殘聯制定。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給予全額補助。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九條 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城鎮居民參保之日起,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統一制作和發放《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卡》,并建立養老保險計算機信息檔案。參保人須持證繳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錄入繳費及個人賬戶存儲額信息。
第十條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補貼;
(三)個人帳戶利息。
(四)其它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
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一條 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管理服務工作,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本人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有權向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情況,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含利息)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它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四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養老金待遇:
(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及以上人員按年度繳費直至年滿60周歲(含補繳);
(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下人員按年度繳費,且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滿60周歲(含補繳)。
第十五條 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鎮居民的養老金由縣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鎮居民核發《待遇領取資格證》,領取人員須持證按月領取養老金并按時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在一個月內到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縣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
第五章 制度銜接
第十七條 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在國家出臺相關銜接政策之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仍按現行政策享受其它社會保障待遇。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財政部制定出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設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九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制訂完善管理規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縣財政部門制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及時將繳費補貼及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劃撥到基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省授權的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縣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居民委員會每年在所轄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七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由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合并辦公。其單位規格、編制、人員、職能、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統一核定。
第二十八條 建立相對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網絡系統,并將其納入“金保工程”和省、市、縣信息化建設范圍,統一軟件,統一流程,為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規范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對城鎮居民的參保做到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條 成立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就重大問題向縣委、縣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
各鄉鎮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及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根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發展需要,按照政事分開、相互監督的原則,為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機構調劑必要的人員編制、網絡建設及工作經費,確保全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第三十三條 發改、民政、公安、殘聯、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引導廣大城鎮居民積極參保,使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騙取、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用途、擠占挪用基金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是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后,如與國家、省、市出臺的有關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沖突,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編輯:劉強